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806號
- 原告
-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禤惠儀
- 訴訟代理人
- 盧祈翰
- 訴訟代理人
- 彭昱愷
- 被告
- 雲漢鐳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即清算人
- 蔡永隆
- 被告
- 葉梅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更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。
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 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即第1頁第13行 雲漢雷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雲漢鐳射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即第1頁第22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、二、第6行即第2頁第11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壹、二、第10行即第2頁第15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