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136號
- 原告
-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
- 原告
-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佳福分公司
- 原告
- 佳福行銷有限公司(原名:湖口之星有限公司)
- 共同法定代理人
- 蔡佳玉
- 共同訴訟代理人
- 林鈺維律師
- 被告
- 遠傳電信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徐旭東
- 訴訟代理人
- 簡泰正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定於民國114年7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皆有具狀提出事證為補充,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