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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4136號

給付佣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5 日

法官陳冠中

原告
佳麒行銷有限公司
原告
佳麒行銷有限公司佳福分公司
原告
佳福行銷有限公司(原名:湖口之星有限公司)
共同法定代理人
蔡佳玉
共同訴訟代理人
林鈺維律師
被告
遠傳電信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徐旭東
訴訟代理人
簡泰正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定於民國114年7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
理由
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兩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皆有具狀提出事證為補充,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。
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5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冠中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5   月  16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則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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