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266號
- 原告
-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怡鈞
- 訴訟代理人
- 張倍齊律師
- 被告
-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王君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9時45分,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