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1 分鐘讀完 全文 475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4266號

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

法官王雅婷

原告
貫邦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怡鈞
訴訟代理人
張倍齊律師
被告
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王君原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9時45分,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
理由
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。
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7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7  日

書記官 林思宜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