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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65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損害賠償等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2 年 11 月 16 日
  • 法官
    林修平

  • 當事人
    宇宙星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朱翠珍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65號 原 告 宇宙星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游芳瑜律師 被 告 朱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,在 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判決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6  日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6  日書記官 宇美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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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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