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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4473號

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

法官蘇嘉豐

原告
中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莊志正
被告
李智玲

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
理由

一、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自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號5樓之5房屋遷出,並將上開不動產返還予原告,以及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,因此,依民事訴訟第10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從而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3   日

書記官 陳靜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7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裁判,案由為遷讓房屋等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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