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4634號
- 上訴人
- 阿才的店一九九三餐飲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家彰
- 上訴人
- 楊曉霞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褚長盛、褚長興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793,219元(計算式:系爭房屋為加強磚造,地上層數2層,計算至起訴時屋齡18年8月,總面積77.50平方公尺,估算其交易價值為1,793,219元,此有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可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,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