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773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4898號

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

法官蒲心智

原告
你妳國際空間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妤如
被告
和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雅媚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原告之訴駁回。
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9,957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,限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送達,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669號裁定、送達證書、繳費明細資料、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,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 24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  官 蒲心智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0  月  24  日

書 記 官 林芯瑜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