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042號
- 原告
- 昌泰科醫股份有限公司
- 代表人
- 趙書宏(原為趙秋童)
- 被告
- 阿格斯資料有限公司
- 代表人
- 謝嘉駿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憑,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