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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5042號

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3 日

法官李家慧

原告
昌泰科醫股份有限公司
代表人
趙書宏(原為趙秋童)
被告
阿格斯資料有限公司
代表人
謝嘉駿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
理由
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被告公司登記地係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在卷可憑,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
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
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  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3   日

書記官 鍾雯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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