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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5073號

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7 日

法官王子平

上訴人
即原告
柯進裕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淑芬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073號判決提起上訴;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

書記官 林霈恩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07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裁判,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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