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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511號

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

法官王子平

原告
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許玉山
訴訟代理人
何祖舜律師
訴訟代理人
余德正律師
訴訟代理人
王傑律師
被告
中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志龍
訴訟代理人
陳泰溢律師

羅子武律師

陳冠甫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5日15時,在本院第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4   日

書記官 林霈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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