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214號
- 原告
-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邱月琴
- 訴訟代理人
- 王昱翔
- 被告
- 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
田慧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與貳、實體部分的「一、原告主張」欄位,關於被告「李祐錡即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」。
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