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14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清償借款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3 年 04 月 29 日
  • 法官
    石珉千

  • 當事人
    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14號 上 訴 人 李祐錡即鉦富企業社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2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。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資料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30  日書記官 楊婉渝

判決實戰
579 人 正在學習
蕭奕弘律師
判決實戰
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