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3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7 日
- 法官陳威帆
- 法定代理人王俊凱、陳錫琮
- 原告唐翊庭
- 被告蕭志強、繆富生、澄心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人、王鈞奎、彭銘豐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39號 原 告 唐翊庭 被 告 蕭志強 繆富生 澄心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凱 被 告 王鈞奎 彭銘豐 法定代理人 陳錫琮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339號返還價金等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:㈠先位聲明一:⒈原判決廢棄;⒉被 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675萬8,58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;⒊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㈡先位聲明二:⒈ 原判決廢棄;⒉被上訴人蕭志強、繆富生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75萬 8,58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;⒊被上訴人王鈞奎、彭銘豐、澄 心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(下稱澄心公司)、住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住商公司)應連帶給付上訴人675萬8,58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;⒋前二項聲明,如第一項被上訴人為給付,第二項被上訴人於其給付金額範圍内免除給付責任;⒌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㈢備位聲明:⒈原判決廢棄;⒉被上訴人蕭志強、繆 富生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0萬元,及其中2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其餘100萬元自民事擴張暨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 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⒊被上訴人王鈞奎、彭銘豐、澄心公司、住商公司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00萬元,及其 中20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其餘100萬元自民事擴張暨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⒋前二項聲明,如第一項被上訴人為給付,第二項被上訴人於其給付金額範圍内免除給付責任;⒌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而本件為預備之訴,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,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,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即本件應以先位之訴定訴訟標的金額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75萬8,58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59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文芳 附表一之二: 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利息 1 買賣價金 675萬8,586元 52萬元 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2 52萬元 自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3 416萬元 自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4 損害賠償 10萬元 自112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5 25萬4,884元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6 20萬3,702元 自民事擴張暨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7 非財產上損害 100萬元 自民事擴張暨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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