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387號
- 原告
- 強太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慶祥
- 被告
- 中華民國全國總工會
- 法定代理人
- 陳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欠缺起訴所具備之程式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,其訴尚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