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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5410號

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1 日

法官熊志強

上訴人即

被告
秀光韓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金秀奐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伍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訴字第541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零伍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

書記官 蔡斐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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