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418號
- 上訴人
- 戴邦邦
- 被上訴人
- 億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凱龍
兩造間履行債務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
為112年度訴字第5418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,然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有民事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可稽,依上開說明,本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