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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5418號

履行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

法官鄧晴馨

上訴人
戴邦邦
被上訴人
億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張凱龍

兩造間履行債務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所

為112年度訴字第5418號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上訴駁回。
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5日送達上訴人,然上訴人迄未依限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有民事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本院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可稽,依上開說明,本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8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6   月  18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慧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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