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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訴字第5607號

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

法官蕭清清

原告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
何增耘
被告
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
徐毅珍(原名徐羽蕾)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零陸佰陸拾參元,及如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伍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經查,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
    院,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書第21條、保證書第7條約定為憑(
    本院卷第14頁、第16至17頁),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
    ,先予敘明。
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    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承昊生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承昊公司)於
    民國109年5月7日邀同被告徐毅珍為連帶保證人與伊簽立保
    證書,保證就承昊公司現在(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
    將來對伊所負之借款、票據、保證、透支、貼現、承兌、墊
    款、開發信用狀、委任保證、買入光票、進出口押匯、應收
    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、信用卡契約、特
    約商店契約、以債務人為買方之買賣契約、損害賠償及其他
    債務,在本金新臺幣(下同)1080萬元之限額內,願連帶負
    全部清償責任。承昊公司自108年12月31日起動用上開額度
    向伊借款4筆共900萬元,並簽立借據及借款展期約定書,約
    定各筆借款期間分別如附表「借款日到期日」所示,利息約
    定依各筆借款借據之約定機動計付(違約時各筆借款利息之
    利率分別如附表「計算標準」欄所示),承昊公司就附表編
    號2、4所示借款應於每月8日、就附表編號1、3所示借款應
    於每月25日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,倘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
    期不履行,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,另應給付逾期6
   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
    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詎承昊公司就各筆借款僅分別繳款至
    附表「最後付息日」所示期日即未給付,依約已喪失期限利
    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經伊催討未果,尚欠如附表所示之
    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;徐毅珍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
    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
   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
    告338萬0663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二、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
    或陳述。 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
    書、約定書、借據、借款展期約定書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
    詢單、利率表、放款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、貸款逾期未繳
    通知函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1至35頁、第77至121頁)。被
    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答辯
    供本院斟酌,惟依上開證據,已堪信上情為真正。從而,原
    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
    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第2項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家鋐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07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裁判,案由為清償借款,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↗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