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785號
- 原告
- 朵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林明山
- 訴訟代理人
- 陳建良律師
- 訴訟代理人
- 黃瑋如律師
- 複代理人
- 黃品寧律師
- 被告
-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劉馨雅
- 被告
- 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- 共同訴訟代理人
- 陳彥希律師
黃渝清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再開辯論,定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具新事證聲請再開辯論,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