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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5785號

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

法官賴秋萍

原告
朵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明山
訴訟代理人
陳建良律師
訴訟代理人
黃瑋如律師
複代理人
黃品寧律師
被告
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劉馨雅
被告
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共同訴訟代理人
陳彥希律師

黃渝清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再開辯論,定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
理由
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具新事證聲請再開辯論,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。
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賴秋萍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31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莉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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