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5788號
- 原 告
- 張廷成
- 被 告
- 鵬宇營造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張叡智
- 訴訟代理人
- 莊賀元律師
- 複代理人
- 狄彥君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,惟原告已具狀陳明被告已有商談還款之方案,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,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