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1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3 日
- 法官李桂英
- 法定代理人徐承義
- 上訴人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14號 上 訴 人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萌國際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81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7日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2,303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,61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翁鏡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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