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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809號

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9 日

法官許筑婷

原告
程泓銘
原告
程河源
共同訴訟代理人
蘇奕全律師
複代理人
陳思默律師

鄭羽翔
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碧娟即樂潔企業社等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23日當庭擴張聲明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98,794元及遲延利息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8,79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700元。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6,610元,尚餘2,090元未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

書記官 林政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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