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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訴字第980號

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

法官陳正昇

原 告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
張益源
被 告
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林義翔
被 告
李銘軒
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件判決原本、正本有誤,應予更正如附表。裁定如主文。

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2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12  日

書記官 翁挺育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       更正前       更正後 主文第1項  被告應給付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主文第2項  由被告負擔 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欄 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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