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980號
- 原 告
-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邱月琴
- 訴訟代理人
- 張益源
- 被 告
- 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
- 兼 法 定
- 代 理 人 林義翔
- 被 告
- 李銘軒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。
理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判決原本、正本有誤,應予更正如附表。裁定如主文。
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第1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主文第2項 由被告負擔 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欄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