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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訴字第991號

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

法官劉宇霖

原告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凌忠嫄
訴訟代理人
黃志華
被告
鑫鋮有限公司
被告
兼 法 定
代理人
陳偉成

陳秀慧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,及如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  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事項: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
   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
    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,有
    保證書第8條、授信約定書第31條附卷可證(見本院卷第17
    頁、第25頁、第33頁、第41頁),故本院自有管轄權,合先
    敘明。
二、本件被告鑫鋮有限公司、陳偉成、陳秀慧(下合稱被告)經
    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
    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
    決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鑫鋮有限公司(下稱鑫鋮公司)於民國
    109年5月28日邀同被告陳偉成、陳秀慧(下稱被告2人)為
    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立授信約定書、保證書,向原告借款
    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、400萬元,並約定利息、違約金。
    詎被告鑫鋮公司未依約清償,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,
    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鑫鋮公司尚欠4,107,628元
    及其中136,449元、1,228,025元、411,473元、2,331,681元
    部分分別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又被告2人為上開借
    款之連帶保證人,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消
   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
    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
    、授信約定書、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、增補約定書、展期
    約定書、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、利率歷史資料查詢表、
    往來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61頁、第75
    頁至第121頁),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
    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,依民事
   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原
    告之主張,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
   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
    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5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 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
附表:
編號  請求金額 利息  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1 新臺幣(下同)136,449元  自民國111年7月1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.375% 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  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.5%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  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25%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%計算 2 1,228,025元 自111年7月17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.375%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  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.5%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  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25%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%計算 3  411,473元 自111年7月17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.375%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  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.5%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  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25%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%計算 4 2,331,681元 自111年7月17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.375%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  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.5%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  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.625%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%計算 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%計算 合計 4,107,62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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