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
- 法官林欣苑
- 法定代理人鄒文欽、杜修蘭
- 原告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、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、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蘭、劉秀琴、江進東、劉明泉、劉吟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億5,834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,039,577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另應 於10日內補提上訴聲明及理由,並附具繕本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思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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