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5號
- 原告
- 陳冠中
- 訴訟代理人
- 葉恕宏律師
- 訴訟代理人
- 李侑宸律師
- 複代理人
- 梁均廷律師
- 被告
- 大猩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JAYESH NAVIN CHANDAN
- 訴訟代理人
- 蔡維恬律師
吳重玖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員工認股協議等事件,原告聲請勞動調解(視為起訴)請求被告交付股份,依其陳報勞動調解聲請日即民國112年3月13日該標的之每股收盤價8.02美元,同日台灣銀行美元兌新臺幣現金匯率賣出匯價30.92元,計算市值為新臺幣(下同)16,738,790元(參院卷第210至220頁),本院即據此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,312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,000元,尚應補繳157,31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