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
- 原告
- 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宏力
- 訴訟代理人
- 林志強律師
- 訴訟代理人
- 郭俊廷律師
- 被告
- 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簡壽美
- 訴訟代理人
- 劉坤典律師
- 複代理人
- 陳柏瑜律師
- 訴訟代理人
- 蔡玫眞律師
劉緒倫律師
劉力維律師
簡宏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