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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

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

法官陳冠中

原告
泓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宏力
訴訟代理人
林志強律師
訴訟代理人
郭俊廷律師
被告
新源興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簡壽美
訴訟代理人
劉坤典律師
複代理人
陳柏瑜律師
訴訟代理人
蔡玫眞律師

劉緒倫律師

劉力維律師

簡宏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應再開辯論。

理由
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
二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冠中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則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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