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2 分鐘讀完 全文 691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

確認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4 日

法官郭思妤

上訴人
即原告
泰安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林志郎
被上訴人
即被告
曾江秀卿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上訴駁回。
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15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答詢表可證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4   日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達人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