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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1077號

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8 日

法官李子寧

原告
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潘大興
訴訟代理人
林孝璋律師
被告
許明宗
訴訟代理人
連復淇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到院,原告原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1萬1936元,並經退還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11萬5005元,實繳第一審裁判費9萬6931元。惟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標準定之。因原告已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變更訴之聲明,並主張因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781萬6425元(見本院卷一第70頁)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予核定為1781萬64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7316元,是原告第一審裁判費尚欠9萬385元(計算式:18萬7316元-9萬6931元=9萬385元)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

書記官 陳美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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