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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1117號

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8 日

法官方祥鴻楊承翰陳冠中

原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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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
陳郁萱

上列原告與被告梁慧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
理由
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;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、第119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提出起訴狀繕本,且起訴狀所附原證八、原證十二,分別為兩造歷次交易契約及另案刑事告訴狀首頁節本,證據內容尚有未明,難謂已依法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,於法不合。依上揭說明,因相關欠缺部分可以補正,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8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

法 官 楊承翰

法 官 陳冠中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29  日

書記官 劉則顯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:
編號 應補正事項 說明 1 原證八、兩造歷次交易契約 應提出完整契約內容,並於開庭時攜帶契約原本到庭 2 原證十二、告訴狀 應提出完整契約內容,並於開庭時攜帶契約原本到庭 3 起訴狀繕本 應提出「含完整證物」之起訴狀繕本到院,由本院送達被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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