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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1129號

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1 日

法官王子平

原告
果子電影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魏德聖
訴訟代理人
黃秀蘭律師
被告
中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
郭台強
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原告之訴駁回。
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,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7   月  31  日

書記官 林霈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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