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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 LawPlayer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

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

法官顧仁彧

上訴人
邱尚志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菁華、余立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(=60萬元+200萬元+240萬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。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

書記官 葉佳昕

事實摘要
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

  1.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裁判,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,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(資料來源:司法院公開裁判書)。
  2.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,非官方前科紀錄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(LawPlayer 整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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