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
- 上訴人
- 邱尚志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菁華、余立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(=60萬元+200萬元+240萬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。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。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112年度重訴字第1158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菁華、余立平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00萬元(=60萬元+200萬元+240萬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。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。
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;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