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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

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

法官賴錦華

上訴人
朱載樂
被上訴人
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法定代理人
陳育琳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上訴駁回。
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367頁)。
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(本院卷第371至377頁)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

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賴錦華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8 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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