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
- 上訴人
- 朱載樂
- 被上訴人
-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- 法定代理人
- 陳育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367頁)。
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參(本院卷第371至377頁)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