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
- 原告
-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
- 法定代理人
- 陳育琳
- 訴訟代理人
- 簡宏明律師
- 被告
- 朱載樂
朱載春
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應依職權退還裁判費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,應予返還。
理由
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於訴訟繫屬後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各新臺幣(下同)40萬8,528元、12萬5,664元,合計53萬4,192元。而本件一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,802萬3,60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萬2,664元(本院卷第307、363頁),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萬1,528元,茲依職權退還該溢繳之裁判費1萬1,528元。原告應於本裁定確定後,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