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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1174號

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

法官蘇嘉豐

原告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
劉建甫
被告
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被告
兼法定代理
被告
人 陳宜榛
被告
陳融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:

主文
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2項關於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,713,877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7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0,713,877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7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」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 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2   日

書記官 陳亭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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