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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

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9 日

法官呂俐雯

原 告
吳炎成
訴訟代理人
曾憲忠律師
被 告
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即 清算人 陳游龍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
理由
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。

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9   日
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9   日
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芳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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