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
- 原 告
- 吳炎成
- 訴訟代理人
- 曾憲忠律師
- 被 告
- 智遊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即 清算人 陳游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。
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
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112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。
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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