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
- 原告
-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即翔豐開發股份有限公
- 原告
- 司之承受訴訟人
- 法定代理人
- 王貴賢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志龍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37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,0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220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