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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返還股款等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3 年 02 月 16 日
  • 法官
    李子寧

  • 被告
    林家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家平 上列當事人與肯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郭毓庭間返還股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615萬元(即1450萬元+1165萬元=2615萬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318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美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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蕭奕弘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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