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
- 上訴人
- 即原告
- 即反訴被告
- 林家平
上列當事人與肯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郭毓庭間返還股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615萬元(即1450萬元+1165萬元=2615萬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3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112年度重訴字第215號
上列當事人與肯信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、郭毓庭間返還股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615萬元(即1450萬元+1165萬元=2615萬元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3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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