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2 日
- 法官郭思妤
- 法定代理人季傳理
- 當事人碩成電能股份有限公司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碩成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傳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 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 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5萬637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萬913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謝達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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