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
- 上訴人
- 即被告
- 碩成電能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季傳理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5萬63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13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5萬63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913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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