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損害賠償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0 月 02 日
  • 法官
    郭思妤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季傳理

  • 當事人
    碩成電能股份有限公司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碩成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季傳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奇岩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 年度重訴字第2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 經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5萬6370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萬913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謝達人

判決實戰
579 人 正在學習
蕭奕弘律師
判決實戰
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