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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292號

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5 日

法官鄧晴馨

原告
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呂寶麟
訴訟代理人
幸大智律師
訴訟代理人
王祖均律師
被告
金策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
陳永華
被告
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葉冠義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

主文
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「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」之記載應更正為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」。

理由
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依同法第239條規定,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。

二、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
三、依首開規定,爰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5 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6   月  15  日

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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