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
- 上訴人
- 即被告
- 奕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- 兼法定代理人
- 陳秀渝
- 上訴人
- 即被告
- 曾啟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靜儀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039萬2,16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,2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112年度重訴字第311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靜儀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,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039萬2,16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萬9,2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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