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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361號

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

法官陳威帆

原告
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蕭家松
訴訟代理人
謝旻翱律師

李臻雅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,605,93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,368元,扣除已繳90,694元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,67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

書記官 黃文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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