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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367號

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

法官張詠惠

原告
陳宏瑋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、張仁愷、加昌貨運股份有限公司、邱顯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5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萬8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

書記官 陳香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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