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
- 法官賴秋萍
- 法定代理人邱冠銘
- 當事人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、謝添順、謝麗珠、陳謝麗鳳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冠銘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添順 謝麗珠 陳謝麗鳳 蘇莉茹(謝麗玉之繼承人) 蘇琡惠(謝麗玉之繼承人) 蘇莉婷(謝麗玉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;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897萬4812元,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897萬481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6,53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顏莉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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