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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479號

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4 日

法官鄧晴馨

原告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
許珮宜
被告
張文峯(已歿)

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、沈玟宏、張文峯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就原告對被告張文峯起訴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原告對被告張文峯之訴駁回。
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。次按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者,尚不生補正之問題(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
二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張文峯與被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、沈玟宏連帶清償借款,惟被告張文峯於原告起訴前之112年3月29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。被告張文峯於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原告對被告張文峯之訴乃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,且無從補正,應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張文峯之訴(原告對被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、沈玟宏之訴部分,另由本院審理)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4  日
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4  日

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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