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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9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清償借款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2 年 05 月 24 日
  • 法官
    鄧晴馨

  • 當事人
  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文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張文峯(已歿)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、沈玟宏、張文峯等間清償借款事件,就原告對被告張文峯起訴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對被告張文峯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,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。次按起訴 時已無當事人能力者,尚不生補正之問題(最高法院91年度 臺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起訴請求被告張文峯與被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、沈玟宏連帶清償借款,惟被告張文峯於原告起訴前之112年3月29日死亡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。被告張文峯於原告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原告對被告張文峯之訴乃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,且無從補正,應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張文峯之訴(原告對被 告威普科技有限公司、沈玟宏之訴部分,另由本院審理)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4 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5   月  24  日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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