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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505號

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

法官吳佳薇

原告
楊岳修
訴訟代理人
潘欣榮律師(民國113年5月10日解除委任)
被告
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
被告
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
被告
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章世璋
訴訟代理人
詹振寧律師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
理由
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,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

書記官 翁嘉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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