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505號
- 原告
- 楊岳修
- 訴訟代理人
- 潘欣榮律師(民國113年5月10日解除委任)
- 被告
- 神去村股份有限公司
- 被告
- 特別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
- 被告
-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章世璋
- 訴訟代理人
- 詹振寧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,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,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爰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