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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68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損害賠償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10 月 02 日
  • 法官
    熊志強

  • 當事人
    呂麗玲時家惠楊素燕彭春媛陳韶唐黃春燕謝雨竹翁美貞王麗麗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6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呂麗玲 時家惠 楊素燕 彭春媛 陳韶唐 黃春燕 謝雨竹 翁美貞 王麗麗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正雄 羅振原 黃蕙菁 謝弘文 黃柏堯 張慶顥 古嘉偉 陳冠伶 吳景生 夏侯龍 楊佳錫 王福長 陳奕安 林佳穎 神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奕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裁定,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4年8月13日、14日、15日、25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   日書記官 蔡斐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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