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3 分鐘讀完 全文 875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
112年度重訴字第672號
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

法官張詠惠

上訴人
即原告
締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簡吟潔
被上訴人
即被告
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洪潄芬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7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
主文

上訴駁回。
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
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0,600元,前述裁定已於113年4月3日送達上訴人而生效力,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是上訴人至遲應於同年月8日前為補正。然而,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 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3   日

書記官 陳香伶

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,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。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判決

帶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…」去 AI 深度解析——快速問一鍵直送,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

⚡ 快速問(一鍵直送)
📋 帶完整內容(複製後貼上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