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708號
上 訴 人即
- 原告
- 連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陳佳玲
- 法定代理人
- 被上訴人即
- 被告
-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曾文生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判決,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上訴費用。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2,19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,90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78,908元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