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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
112年度重訴字第767號

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7 日

法官郭思妤

原告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
康淑惠
被告
鴻杰科技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
鄭明麟
被告
黃幸子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
主文
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捌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捌萬捌仟肆佰壹拾點陸元,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
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
事實及理由

壹、程序部分
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;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21條、保證書第7條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,合先敘明。

二、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
貳、實體部分

一、原告主張:

㈠被告鴻杰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鴻杰公司)於108年1月11日邀同被告鄭明麟、黃幸子為連帶保證人,並簽立保證書,保證就現在(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、票據、保證、透支、貼現、承兌、墊款、開發信用狀、委任保證、買入光票、進出口押匯、應收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、信用卡契約、特約商店契約、以被告鴻杰公司為買方之買賣契約、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以本金新臺幣(下同)1000萬元為限額,與被告鴻杰公司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。

㈡被告鴻杰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4筆,金額共計700萬元,每筆借款金額、借款起訖日如附表一所示。兩造約定附表編號1、2所示借款,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(季調)加年率0.7%計算(現為3.67%),被告鴻杰公司應於每月5日按月付息,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;附表編號3、4所示借款,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.655%計算(現為3.25%),被告鴻杰公司應於每月15日依年金法,按月平均攤還。倘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,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,另應給付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詎被告鴻杰公司未依約還款,僅繳付利息至附表一所示之最後付息日,依約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,尚結欠本金共518萬924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迄未清償。

㈢被告鴻杰公司於111年12月5日起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,經原告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,並由原告經由國外銀行為其墊款美金9萬8289元,目前帳欠餘額為美金8萬8410.6元,各筆借款金額、餘欠餘額、借款起訖日、最後付息日、利率、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二所示。

㈣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,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,即已喪失期限利益,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原告據此要求被告鴻杰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等,迭經催討無效,又被告鄭明麟、黃幸子既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

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
三、經查,原告就其上開主張,已提出保證書、約定書、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、借據、利息增補條款約定書、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、遠期信用狀授信記錄卡、開發信用狀申請書、約定事項、進口單據收到回單、綜合授信契約、外匯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項明細表、進口轉催收處理、額度別外幣授信餘額明細查詢、授信案件批覆書、外幣授信利率牌告表、匯利率歷史資料查詢為證,經核屬實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應視同自認(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參照),是原告前開主張,與卷證相符,應屬實在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。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7  日
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
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11  月  17  日

書記官 謝達人

附表 / 起訴書(原樣呈現)
附表一:
編號  借款金額  (新臺幣)   積欠本金  (新臺幣)  借 款 日  最  後   付息日    利          息  違約金利率及其計算期間     到 期 日  週年利率   計算期間   1 100萬元 85萬4010元 111年11月7日 112年5月3日 3.67% 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    112年5月7日      2 400萬元 341萬6038元 111年11月7日 112年5月3日 3.67% 112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    112年5月7日      3 20萬元 9萬1915元 109年8月4日 112年4月15日 3.25% 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    114年8月4日      4 180萬元 82萬7283元 109年8月4日 112年4月15日 3.25% 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    114年8月4日     合計 700萬元 518萬9246元      
附表二:
編號 開狀金額  (美金) 墊款金額   (美金)   積欠本金   (美金) 利息  遲延利息  違約金利率及其計算期間     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計算期間  1 5萬0400元 4萬9905元 4萬4865元 6.3% 自111年12月14日至112年4月11日 11.20% 自112年4月12日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   2 4萬8384元 4萬8384元 4萬3545.6元 6.5% 自112年1月18日至112年5月16日 11.20% 自112年5月17日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 總計 9萬8784元 9萬8289元 8萬8410.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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