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awpalyer logo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794號

關鍵資訊

  • 裁判案由
    給付服務報酬
  • 案件類型
    民事
  • 審判法院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  • 裁判日期
    114 年 03 月 10 日
  • 法官
    陳冠中
  • 法定代理人
    鄧永平、游浤鑫

  • 原告
    大華佳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  • 被告
    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華佳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永平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浤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柒佰伍拾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者,不併算其價額;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、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上訴人起訴聲明: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1,00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本院判決上訴人之訴及假執 行聲請均駁回,上訴人不服,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,並聲明:㈠原判決廢棄;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,000萬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 息。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,000萬元,請求之利息為附帶請求 ,不併算其價額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,750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0  日書記官 劉則顯

判決實戰
579 人 正在學習
蕭奕弘律師
判決實戰
蕭奕弘律師 · 13.9 小時
NT$4,540
NT$13,800
省 $9,260

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—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,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

AI 延伸分析
AI 幫你讀法規

一鍵將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…」送入 AI 平台,深度解析法條邏輯、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